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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3)

作者:基督教综合网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5-18 10:43 奉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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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该时期基督教会的集权趋势增强,权力集中于主教一人,但由于主教脱胎于长老,而长老是经过选举产生的,所以主教自然而然也要通过选举产生,仍然遵循“共同同意”原则。

  随着教会的发展,主教的选举程序逐渐制度化。主教选举一般需经历以下三个程序。

  首先由教区长老负责审查、推荐主教人选。主教被认为是圣彼得的传人,与一般教职人员不同,需要满足精通经文、熟悉教会法规等特殊要求。因此,长老们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推荐主教候选人。长老们的决策是集体协商的结果。这一过程既蕴含长老的“选择”,又昭示他们的“同意”。教区的其他神职人员需确认主教人选。主教产生后,由多位长老共同辅佐其管理教会。

  第二,由于主教是教会的管理者,教会全体成员是否接受其任职至关重要,因此教众的“选举”和“同意”是主教选举制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教管理教会权力合法化的重要途径。依照基督教传统,长老们提名的主教必须经由教众共同同意的选举才能当选。一般在选举主教的宗教会议上,神职人员和普通信徒聚集在一起,对长老们提名的主教候选人,当场进行表决。该会议不仅授予主教管理教会的权力,同时也要求主教在宗教会议监督下行使管理权。并且,它还起到约束教众的作用,要求他们在接受了当选主教后,就服从他的管理和领导。

  再者,由于基督教会是一个信仰的共同体,每一个教会都是整体的一部分,各教会之间都相互关联,因此某一教区选出的主教,还需征得临近主教的同意,以确保整个基督教会的统一。在由教区全体教士和教众选举产生后,当选主教要行派立礼(Confirmation),表明他的权威来自上帝。起初,这种仪式由相邻教区的主教主持。尼西亚宗教大会通过的第四条教令规定,每一位当选主教,需经历一个至少由3名相临教区主教(municipal province)参与的仪式[17]。后来,随着集权的加强,都主教获取了对主教派立礼的指导权,有权指定参加派立礼仪式的其他教区的主教。

  在教区主教的选举过程中,尽管长老、神职人员以及全体教众所起作用不同,但他们都是选举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或缺。他们作为主教下属和被管理者都享有“选择”和“同意”的权利。早期的主教选举,奠定了基督教会选举制度的基础。当神职人员和教众共同选举主教得到了君士坦丁皇帝主持的尼西亚宗教大公会议的确认后,就被制度化、法规化了。教令由皇帝签署,在教会内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全国各教区都要严格遵守。这就使主教需凭选举产生的观念浸润整个教会,影响深远[18]。基于上述原因,在基督教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主教选举先后遭受来自各方面不同程度的干预,却从未被废止,表达“同意”的程序也从未被取消。而且当选举受到严重干扰时,教会都援引这些法令,谋求选举独立。

  查理曼帝国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教堂也随之呈现私有化趋势。世俗统治者称有义务也有责任避免不称职牧师占据主教职位,享有否决当选主教的权力。世俗统治者干预主教选举,引起了教会的强烈不满。从9世纪开始,教会就着手摆脱世俗统治者对主教选任的干预,努力恢复教会早期选举主教的传统。

  教会提出回归传统的选举,理应由全体教众“共同同意”来选举主教,但鉴于世俗统治者干预、操纵选举的先例,教会在“共同同意”的表达方式上作出了调整,通过强调教会中“更重要和更有力的部分”在主教选举中的作用,缩小了“共同同意”的范围,减少平信徒在选举中的参与度,降低他们的作用,希望以此来剔除世俗统治者对主教选举的影响。在教区内与主教关系最密切的下属神职人员,既是主教治理权的主要涉及者,又是教区的主要管理者,因此,教会规定,由这些人组成的教士团就是教会中“更重要和更有力的部分”,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参与主教选举。当然教会也不能无视平信徒的存在,将其完全排斥在选举之外,教会规定平信徒仍有对选举结果表示同意的权利,只是不再构成主教产生法定程序的一部分。与3世纪相比,这时期的主教选举,神职人员和平信徒“同意”的分量相差悬殊,选举基本上成为前者的专利,后者只有欢呼的权利。经过1139年的第二次拉特兰会议颁布的主教选举法令(canonical election),以及1171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颁布的敕令确认,教士团选举主教制度得以确立[19]。

  在缩小选举主体范围的同时,教会强调了都主教在主教选举中的作用,规定当选主教只有经过都主教授权后,才能履行主教的全部职能,才可享有治理权。在治理权上高于主教的都主教“同意”作用的加重,表明基督教集权的进一步加强,权力向教会内部高层管理者集中。这种趋势的发展,导致了教皇干预主教选举事件的发生。

  教会通过加强教皇集权对抗世俗权力,致使教皇权力膨胀。专权的教皇开始干预主教选举。在实际操作中,教皇不敢公开违反教会法令,否定或抵制主教选举,但却通过预留主教职位或乘主教选举出现争议之机委任心腹等手段左右选举。即使这样,教皇的行为也引起了主教们的不满,他们强烈反对教皇将个人喜好作为主教的当选标准。为此他们展开了不懈的斗争。巴塞尔会议(1431-1449)明确禁止教皇保留任命权,恢复了主教选举制。

  中古时期,尽管主教选举受到了来自世俗和教皇的干扰,但从整体上看,代表“同意”的选举是主教选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并且在和各种干扰的斗争中,取得了的胜利。

  其次考察教皇选举制度的情况。在基督教会中,不仅主教的产生需要通过选举,西部教会的最高宗教首脑——教皇亦需选举产生。由于教皇身份复杂,在政教两界举足轻重,教皇的选举跌宕起伏,选举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

  教皇是罗马主教权威扩展的产物。在基督教会中,罗马主教作为使徒彼得的传人,在信仰上享有高于其他主教的地位。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后,罗马主教凭借首都的地位优势,成为帝国西部基督教区教宗,与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安提阿和耶路撒冷教宗同处于教会等级的顶端,并居于五大教宗之首。为彰显其地位的无上崇高,6世纪以来,教皇就成为罗马主教的专属称谓[20],其他主教则不能再享用。11世纪“教皇革命”后,罗马主教成为西部基督教的宗教领袖,享有世俗君主般的权力。他不仅享有教会的最高管辖权、最高司法权,还拥有支配西部教会财富的权力。

  作为罗马主教的教皇,其产生必须经由教会法规定的主教选举程序,由教区教士、教众和士兵在拉特兰宫联席会议上选出[21]。教士、教众和士兵的参与表达了“共同同意”。在这一程序上,教皇的选举与其他主教并无二致。

  但教皇不仅仅是罗马主教,他还是罗马帝国西部宗主教。这就要求教皇的选举不但需要遵循教会会规,还要征得罗马皇帝的“同意”,因而又异于普通主教的选举。后来,尽管西罗马帝国不复存在,教皇选举仍需听取东罗马帝国君主的意见。如果得不到君士坦丁堡的皇帝或其代理人——拉文拿总督的“同意”,罗马教区选举出来的教皇就没有资格加冕。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751年。格里高利一世(被后世称为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教皇)的选举也遵循了这一规定。590年,格里高利一世虽以无可争议的呼声,被教士、贵族和民众选为教皇,但他仍必须得到拜占庭皇帝莫里修斯(Mauricius)的同意[22]。

  该时期,尽管罗马帝国君主拥有最后同意权力,但他们很少使用这一特权。罗马教区教士和民众的选举,通常就可决定教皇当选者。选举的独立性受世俗统治者侵犯程度较轻,教众选举是教皇当选的基石。

  教皇不但是宗教领袖,同时也是中古欧洲社会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他可凭借“绝罚”的权力,给世俗君主施加压力,还可通过严密的教会组织和庞大的教会资产,影响欧洲政局。教皇在教、俗两界显赫的地位,招致世俗君主、地方权贵等世俗势力都想染指教皇选举,以物色有利于自己的教皇。这使得教皇选举更加复杂莫测。

  罗马帝国的庇护保障了自由选举教皇和当选教皇的权威。在失去了传统世俗统治者的保护后,罗马城贵族和西部复兴的罗马皇帝交替干预教皇选举。教皇随政局变换而迅速更替,严重威胁了教会选举的独立性,也严重破坏了教皇的崇高形象。为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教会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剔除世俗对教皇选举的干扰。现实的迫切需要决定了教皇选举制度必须突破传统和发展创新。

  769年4月,教皇在罗马召开宗教会议。与会的法兰克主教和意大利主教谴责了君士坦丁对教皇选举的干预。会议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颁布了选举教令(election decree)。教令规定,禁止世俗之人参与教皇选举,只有教职人员才能投票,并且为了尊重使徒时期的传统,在教皇选出后,全体教众享有欢呼和同意的权利[23]。这一法令意在取消平信徒的投票权,从而剔除世俗统治者对选举的干预,努力争取教皇选举独立。该法令缩小了教皇选举主体的范围,但依然遵循了选举产生教皇的惯例,是对传统的创造性继承。

  1059年,教皇尼古拉二世在罗马拉特兰召开宗教会议,颁布了教皇选举条例(decree on papal election)。为了使教皇选举不受俗世势力的影响,会议再一次缩小选举主体范围,规定只有协助教皇处理教务的枢机主教才有选举资格。而且还规定,如果教皇去世,枢机主教负责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提名教皇候选人,然后召集枢机教士[24],要求他们“同意”推选结果。这样的规定显然背离了全体教众共同同意选举教皇的传统。为了从法理上论证枢机主教选举的崇高性,条例第四条规定,罗马教皇直辖区(Apostolic See)在基督教界享有最高的地位,完全可以代表整个基督教会,只有该区的枢机主教才有资格选举教皇,才有资格赋予其使徒的名誉[25]。

  选举条例违反了主教选举的传统,而且其辩解苍白无力,但因迎合了教会当时迫切解决世俗干预的愿望,所以被教会欣然接受。并且经过不断完善,这一法规至今仍被应用。至此,选举教皇的权利就由罗马全体神职人员转移到枢机主教手中,选举主体范围进一步缩小。

  教皇选举条例是抵御罗马贵族和神圣罗马皇帝染指教皇选举的产物,主要关注如何杜绝教会外部势力对选举的控制,但没有考虑到教会内部纷争对选举的影响。此后经常出现枢机主教团成员分别选出教皇的事例。例如,乌尔班二世去世后,枢机主教在选举主教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分别选出了亚历山大三世和维克多四世。为了避免枢机主教分歧造成教皇并立的发生,1179年召开的第三次拉特兰会议,修订了教皇选举条例,再次确认枢机主教团是选举教皇的唯一机构,强调只有枢机主教才有资格选举教皇,并规定教皇须得到2/3以上枢机主教成员的同意才能当选[26]。此次会议不仅再次明确教皇选举主体的范围,还确立了多数票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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