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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必蒙赦免会导致随便犯罪吗?

作者:陈终道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7-23 22:34 奉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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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约壹1:9我们犯了罪之后,若诚心向认罪必得赦免,这样,人们岂不是可以随便犯罪,事后又再求主赦免么?


答:我怀疑一个人在认罪之后又随便去犯罪,他的认罪会否是诚心的?许多人对于约翰壹书1章9节的领会,忽略了上文第6、7节的话:"我们若说是与神相交,却仍在黑暗里行,就是说谎话,不行真理了;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如果我们把第6节的话和你所问的那种认了罪又随便犯罪的人对照一下,不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那等人正是仍在黑暗里行说谎话的人吗?


再请注意第7节,耶稣的血是在什么情形下洗净我们的罪呢?"我们若在光明中行......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耶稣的血是在我们在光明中的情形下洗净我们的。没有人未先得着神的光照,却会先得着神儿子耶稣之血洗净的。当我们在光明中行的时候,也就是在一种完全不自欺,不受肉体与罪的蒙蔽而实在看见自己在罪恶的可恶的光景中,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于自己的罪将会有真正"看见"而发出真诚求赦的祷告,并且他们必然得着耶稣宝血的洗净。反之,倘若一个人会仗着认罪便可得赦免而随便犯罪的话,他根本就未曾真正认过罪,因他并未真正在神的光中看见自己的罪;当然也根本未被主的血洗净了。


【作者简介】 陈终道(Stephen C. T. Chan,1924年-2010年11月24日),香港人,客居加拿大。 著名华人基督教牧师、解经家。 母亲陈倪闺臣是倪柝声的大姐。 1936年随母亲到聚会所听道。 1937年被接纳擘饼,但他自述少年时期非常反叛。 1939年脱离家庭,在中国西南地区自立求学。 1945年在重庆北碚复旦大学读书期间,艾得理、赵君影、于力工牧师与江守道弟兄在复旦基督徒团契举行奋兴布道大会,推动中国学生归主运动。受到影响遂向校长承认伪造文凭进复旦大学一事,退学后进入贾玉铭所办的灵修神学院。当时该院设在南岸山上。 于印尼玛琅圣道神学院(1953-1956)、菲律宾圣经学院(1968年先后4次)、新加坡等5所神学院的专兼任圣经教师,曾任香港及若干地区培灵研经大会讲员。 先后在中国大陆、东南亚和加拿大牧会多年。 1978-1984年担任加拿大温哥华市列治文宣道会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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